來源:廣東速達進出口 編輯:加工貿易 時間:2023年02月03日 12:36閱覽:次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邊角料——申請內銷邊角料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
(一)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
(二)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
剩余料件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企業、同一加工企業、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后,企業可以辦理該合同核銷及其剩余料件結轉手續。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剩余料件結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繳納不超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納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后,海關予以辦理:
(一)同一經營企業申報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企業的;
(二)剩余料件轉出金額達到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50%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屬加工貿易合同辦理兩次及兩次以上延期手續的;
剩余料件結轉涉及不同主管海關的,在雙方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并由轉入地海關收取風險擔保金。
免于繳納風險擔保金
前款所列須繳納風險擔保金的加工貿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繳納風險擔保金:
(一)適用加工貿易A類管理的;
(二)已實行臺賬實轉的合同,臺賬實轉金額不低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
(三)原企業發生搬遷、合并、分立、重組、改制、股權變更等法律規定的情形,且現企業繼承原企業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剩余料件結轉不受同一經營企業、同一加工企業、同一貿易方式限制。
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并且總值在人民幣1 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
(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海關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要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退運
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申請將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退運出境的,海關按照退運的有關規定辦理,憑有關退運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相關用語: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以下簡稱單耗)、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容來源:杭州海關12360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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